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渝卫科教发〔2016〕43号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代管)单位,第三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更好地推进全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卫生计生委、市编办等七部门于2014年9月28日印发了《关于印发<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卫科教发〔2014〕35号)。该意见实施以来,经充分听取各用人单位意见,并结合全市工作实际,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基础上,现将意见的有关事项调整如下,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将《实施意见》中第一条“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进程”:(三)工作进程。2015年,我市全面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到2020年,基本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必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调整为:2015年,我市全面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2016年及以后,90%以上的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2018年及以后,95%以上的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2020年及以后,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二、将《实施意见》中第四条“制定落实相关政策”:(三)政策引导。从2018年起,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报考临床医学专业中级技术岗位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并作为临床医学专业中级技术岗位聘用的条件之一(中医类别从2020年起执行此政策)。对聘用到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工作的人员,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调整为:从2020年起,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临床医学专业中级技术岗位聘用的条件之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对2020年以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者,用人单位在培养、使用、考核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本补充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余事项仍按《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意见》原规定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6月29日
抄送:各住培基地。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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