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习语】
广大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要在常学常新中加强理论修养,在真学真信中坚定理想信念,在学思践悟中牢记初心使命,在细照笃行中不断修炼自我,在知行合一中主动担当作为,保持对党的忠诚心、对人民的感恩心、对事业的进取心、对法纪的敬畏心,做到信念坚、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
—习近平总书记在 2019 年春季学期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
感悟: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年轻干部正心修身树立了重要准则、干事创业指明了行动方向。一要认清岗位职责,主动担当作为加强内驱力。始终保持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做到最好的工作标准,切实起到表率和风向标的作用。二要提高工作本领,主动担当作为锻造铁肩膀。常修业务技术之能,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加快知识更新、知识结构优化,不断提高专业思维、专业素养、专业方法,真正成为行家里手。三要提升履职效能,主动担当作为务求好效果。干事创业必须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凡事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方能有所成就。既要观大局、识大局,从全局的高度看问题、想事情、谋良策;又要有极端负责的工作作风,发扬工匠精神,严谨细致做好各项工作。
【警钟长鸣】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完善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了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新增的条款,释放出对穿着马甲的“四风”问题保持紧盯不放、寸步不让高压态势的鲜明信号。
1. 辽宁海城三甲公立医院一位科室主任以讲课费为由变相收取回扣被判刑。
辽宁海城三甲公立医院一位科室主任甲某在2017年8月—2022年11月,利用职务之便,在其科室利用持续使用特定药品和提高使用量等方法为数名医药代表提供帮助。为感谢甲某的帮助,医药代表通过邀请其讲课的方式,在甲某仅登录讲课系统挂课而未实际进行授课等情况下先后给予甲某“讲课费”25万余元。甲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对方财物,并为对方谋利,符合受贿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受贿犯罪。2023 年 1 月,甲某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上述“讲课费”25万余元计入受贿数额。
2. 天津市津南区小站医院副院长马世利违规收取讲课费、药品回扣等问题。
2022年7月至10月,马世利历任北闸口镇卫生院全科诊室负责人、小站医院副院长期间,多次接受某医药公司邀请,违规进行带有药品宣传性质的授课并收取讲课费。此外,马世利违规接受某药商请托为患者开具相关药物,收取药品回扣。马世利受到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3. 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妇产科副主任瞿晓燕违规收受礼金问题。
2019年4月至2023年7月,瞿晓燕在未向单位领导报备的情况下,多次参加与医院有业务往来的公司组织的讲课、研讨等活动,并以讲课费、劳务费等名义收取礼金。2024 年 3 月,瞿晓燕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4. 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卫健委干部违规问题。
黄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原一级科员栾奕钦,于 2019年至 2023 年,多次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赠送的礼金、礼卡,接受请托人安排的宴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此外,栾奕钦还存在其他严重违法和涉嫌犯罪问题。2024 年 3 月,栾奕钦受到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5. 长春市德惠市卫生健康局原四级调研员邹艳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2014 年至 2023 年,邹艳霞任德惠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四级调研员期间,多次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礼品、礼金;在其子结婚期间,借其子结婚之机敛财,违规收受礼金。邹艳霞还存在其他 严重违纪 违法问题 ,2023 年 10 月被开 除党籍、 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案例转载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作风建设】
〖“五倡五治”作风建设专项行动〗
进一步改进干部职工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强化责任担当, 倡导敢于攻坚克难的浩然正气,惩治阻碍医院发展的歪风邪气,为推动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我院切实深入开展“五倡五治”作风建设专项行动。
一、倡导“实干”正气,惩治“空喊”不良风气
二、倡导“担当”正气,惩治“等靠”不良风气
三、倡导“拼搏”正气,惩治“躺平”不良风气
四、倡导“斗争”正气,惩治“老好人”不良风气
五、倡导“廉洁”正气,惩治“贪奢”不良风气
【案例剖析】
〖简要案情〗顾某,男,中共党员,某区公立医院科室主任 。2020年至 2023年期间 , 顾某在未向单位领导报备的情况下,多次接受该区某医药公司负责人赵某(中共党员)邀请,参与其组织的培训讲座、科研协作等活动,收受赵某以讲课费、咨询费等名义超标准所送礼金4.8万余元。
2024年4月,顾某因违规收受礼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被收缴。赵某因以讲课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故事〗 “ 顾某在一年内收了30多笔备注有‘ 讲 课费’‘咨询费’的转账……”不久前,某区纪委监委接到群众反映,该区某公立医院一主任顾某疑似收受药品回扣。经初步核实问题线索发现,顾某可能存在变相收受礼金的问题。“2020 年 5 月至 2023 年 11 月,你们为什么多次向顾某支付讲课费、咨询费?”为查清问题,该区纪委监委成立核查组,找到向顾某支付相关费用的某医药公司负责人赵某(中共党员)了解情况。“顾主任具有深厚的理论背景和优秀的专业能力,我们邀请他到公司授课是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关于技术上的咨询费用,都是劳务报酬。”赵某辩解道。之后,核查组调取相关资料,发现该公司培训内容空泛、科研协作不实,培训时长也存在造假,证明实际上没有开展这些培训的必要。此外,核查组还调取了该公司药品销售业务往来资料,梳理发现,从2019年到2023年,顾某管理的科室一直在使用该公司销售的某类药品。于是,调查组再次找到顾某核实情况。“我多次利用周末时间到这家公司开展授课指导,确实付出了劳动和专业知识,这是我理应获得的报酬。”顾某说道。“该公司与你管理的科室本就有业务往来,在你并未取得正高级技术职称的情况下,为什么他们仍以每学时 1000 元的标准向你支付讲课费?这远超相关规定标准。另外,为何实际授课 4学时,却以 8 学时向你支付讲课费?”掌握事实真相后,核查组直接指出问题所在。
〖纪法解读〗近年来,公款送礼问题虽得到有力遏制,但一些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却在高压态势之下改头换面、花样翻新,如有的借工作为由,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针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该问题,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新增第二款,增加了以讲课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对实施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同时,“送”和“收”存在对应关系,对于以讲课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收礼的,也应给予相应处分。实践中,对以讲课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与支付合理的劳务报酬的行为,主要从行为意图、行为真实性、费用标准三个方面进行区分。
第一,支付费用行为的意图是购买“职权支持”而非劳务。支付方通过此种方式向收受方进行感情投资,或对收受方的履职行为表示感谢,归根到底是为了获得其职权上的某种支持。
第二,劳务行为不具备真实性或不具有合理性。收受方没有实际提供讲课、咨询等劳务,或收受方虽实际提供了相关劳务,但确无提供该劳务的必要,如支付方根本没有接受相关培训或咨询的现实必要性;还有的提供的劳务不符合常理,如收受方并不具备相匹配的专业知识技术。
第三,在有真实且合理的劳务的基础上,还要看支付的费用标准是否合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讲课费(税后)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讲课费(税后)不超过1000 元 、 院士和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讲课费( 税 后 )不超过1500 元。
当然,如果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凭借其专业技能、业务专长,合法合规地受邀参加一些培训、研讨、科研等活动(非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授课、咨询、指导,并领取合理报酬,则属于正常的劳务行为。但是,正常的培训和授课的全流程需要履行报批等手续,严格遵守医院和行风规定,符合相关规范。
(案例来源:风正巴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