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诊负责制
发布时间:2014-06-17 浏览:5667 科室: 作者:

一、患者首先就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须及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作出初步诊断与处理,并认真书写病历。

二、诊断为非本科疾患,需请其它科室会诊。若属危重抢救患者,首诊医师必须及时抢救患者,同时向上级医师汇报。坚决杜绝科室间、医师间推诿患者。

三、被邀会诊的科室医师须按时会诊,执行医院会诊制度。会诊意见必须向邀请科室医师书面交待。

四、首诊医师请其它科室会诊必须先经本科上级医师查看患者并同意。被邀科室须由具备会诊资格的医师参加会诊。

五、两个科室的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须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师,直至本科主任。若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首诊医师负责处理并上报医务部或总值班协调解决,不得推诿。

六、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危重患者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去。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做好病历记录。

七、首诊医师对需要紧急抢救的患者,须先抢救,同时由患者陪同人员办理挂号和交费等手续,不得因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

八、首诊医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在患者稳定之前不得转院,因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须由二线医师亲自查看病情,决定是否可以转院,对需要转院而病情允许转院的患者,须由责任科室(必要时由医务部或总值班)先与接收医院联系,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均须作好交代和妥善安排。

九、首诊医师应对患者的去向或转归进行追踪。

十、凡未执行上述规定,追究首诊医师、当事人和科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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