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发布时间:2014-06-17 浏览:5657 科室: 作者:

一、凡疑难、危重病例,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以及科主任认为应讨论的病例均应进行病例讨论。

二、科主任及专业组负责人主持病例讨论,其讨论范围视其情况在专业组、全科内进行,可邀请相关科室参加。对需要全院讨论的疑难危重病例,由科室提出申请,医务部组织相关科室进行讨论。

三、由经治医师汇报病史与诊疗经过,上级医师补充;各级医师充分发表意见,提出进一步诊治方案。

四、主持人总结讨论要点。

五、讨论情况应由经治医师在病程与《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本》上作好记录,记录完后记录者必须签字,并由主持人审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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