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诊制度
发布时间:2014-06-17 浏览:5904 科室: 作者:

一、凡遇疑难、危重病例或患者病情超出本科专业范围,应当及时申请会诊。会诊包括:科间会诊、全院会诊、院外会诊等。

二、会诊医师资质

(一)科间会诊:本院总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若遇被邀科室具有会诊资格的所有医师正在手术或抢救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会诊时,可由下级医师先行会诊,并将会诊结果向总住院医师汇报,有疑难时应及时请示二线值班医师或科主任。

(二)全院会诊:本院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人员。若遇被邀科室具有会诊资格的所有医师正在手术或抢救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会诊时,可由主治医师先行会诊,并将会诊结果向上级医师汇报。

(三)外出会诊:本院授予的有院外会诊资格的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

三、科间会诊:由住院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急诊会诊应电话通知相关科室,会诊医师接到通知后应在10分钟内到位。平诊会诊应在会诊申请发出后24小时内完成会诊,如需特殊专科(如眼科、耳鼻喉科、妇科等)会诊的轻患者,可到专科进行检查。

四、全院会诊:病情疑难复杂、危重且需要多科协作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纠纷或某些特殊患者等应进行全院会诊。全院会诊由科主任提出,报医务部同意,由医务部安排会诊时间及参加人员。会诊科室应提前将需会诊病例的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和拟邀请人员报医务部。会诊时由请会诊科室主任或医务部参加人员主持并总结,必要时业务副院长参加。住院医师做好会诊记录。

五、院外会诊:指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或派本院医师到外院会诊,须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一)外院医师会诊:本院不能诊治或诊治有困难的疑难、危重或特殊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部同意,确定会诊时间,发邀请函与有关单位联系。会诊由申请科室主任或医务部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住院医师应汇报病史并详细记录会诊意见。

(二)医师外出会诊:须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由医务部根据其他医疗机构会诊需求,结合我院实际工作情况,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六、门诊疑难病例会诊:门诊病人就诊三次仍不能明确诊断的,或因病情疑难复杂而不能立即确诊及处理的,就诊科室应向门诊办公室提出会诊申请;门诊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了解病人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与患者及家属共同商讨确定参与会诊的科室及相应专家,并与拟参与会诊的专家预约会诊时间;患者应挂参与会诊科室各专家的号,会诊挂号费为参与会诊各专家的挂号费之和。

七、护理会诊:本专科不能解决的护理问题,需他科进行护理会诊的患者,由护士长向护理部提出会诊申请,护理部负责会诊的组织协调工作,护理会诊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紧急会诊及时执行。

八、会诊记录的内容: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意见记录。申请会诊记录应简要载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会诊医师签名等。会诊意见记录内容包括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者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

九、会诊医师须亲自诊查患者并书写(发表)会诊意见,注明会诊时间(具体到分钟)。

十、请会诊科室住院医师应按照会诊意见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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