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技术的开展应与核准的诊疗科目相适应。各类技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重点是二、三类技术和高风险技术。
二、一类技术经过医院审核批准,二、三类技术经医院审核后报送相应的技术审核机构和相关部门批准。
三、新技术、新项目的申报必须由相关学科提交申请书,有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设备与设施,有确保患者安全的方案,经查新、评审准入后方能开展。
四、对新技术、新项目的安全、质量、疗效、经济性进行全程追踪管理和随访评价,及时发现医疗技术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以避免医疗技术风险或将其降到最低限度,建立新技术档案。
五、新技术准入评审要点如下:
(一)科学性。
(二)有效性。
(三)安全性:提供具体实施细则、结果及风险预测与对策。
(四)可行性:须适应患者需求,且便于开展,有较高的疗效与投入比。
(五)人员资质:项目负责人与骨干成员须为具有执业医师证的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必须熟悉所申报新技术项目,并经过培训。
(六)设施与设备:应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条件。
(七)依法行医:必须严格遵守医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医疗常规以及新技术所属学科指南等规范。
六、当技术力量、设备和设施发生改变,可能会影响到医疗技术的安全和质量时,应中止此项技术。按规定进行评估后,符合规定的,方可重新开展。
七、须经卫生部特许批准范围的三类医疗技术项目(如器官移植),应当按照法规要求报批,未经批准严禁开展此类技术服务。
八、必须遵循医学伦理与职业道德,严格遵守相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和常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