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发布时间:2014-06-17 浏览:5553 科室: 作者:

一、患者死亡后,必须在死亡后一周内进行死亡讨论,特殊病例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做出后一周进行。

二、讨论会由科主任主持,本科室医护人员参加,对可能为严重差错或医疗事故、家属对死亡有争议的病例,应通知医务部派人参加;涉及多学科问题的,需请相关科室医师参加。

三、讨论前住院医师应完成死亡记录,并准备好有关材料。

四、由住院医师汇报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及死亡初步诊断等,上级医师补充说明。讨论内容:包括诊断、治疗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以及经验教训,主持人应作总结发言。

五、记录人员应由本院医师担任,并详细记录于《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上,介绍病情记录不得从略。

六、《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应指定专人保管,未经主管院长或医务部同意,科室外任何人员不得查阅或摘录。

七、住院医师根据讨论发言内容进行整理,经科主任或主持人审阅签字后,附在病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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